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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众传播专业人士 |
一、专业人士种类;大众传播专业人士
二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:
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之下列人士:
1. 大陆地区出版、电影、广播电视、广播电视节目供应等事业之从事人员。
2. 对于出版、电影或广播电视有专业造诣之大陆地区人士。
3.
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事业在其它国家或地区之专业工作人员。
三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:
大众传播专业活动,系指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依其工作性质来台参观访问(包括与其工作性质相关之参观、访问、比赛、演讲、领奖、颁奖或评审等活动)、采访、拍片、制作节目及依其许可目的性质参加无线广播电台、无线电视电台、有线电视系统、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非戏剧节目表演或接受访问。
四、邀请单位资格:
台湾地区大众传播事业或相关团体。
五、申请文件:
1. 旅行证申请书。
2. 保证书(来台采访、拍片及制作节目者免缴)。
3. 活动计划及行程表。
4. 邀请函复印件。
5.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。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,并附最近一年会务(含预算、决算报告)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。
6.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。
7. 团体名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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