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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专业人士 |
一、专业人士种类;卫生专业人士
二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:
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具有公共卫生、医院管理、医疗、护理或其它卫生专业身份,其学历与台湾地区学制相当之人员。但大陆地区卫生专业人士受邀申请来台湾从事研究或临床医学者,以具有医学院、校教授、副教授资格或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为限。
三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:
卫生专业活动,是指卫生相关性质之参观访问、参加会议、演讲、研究或临床教学之活动。但临床医学,限于教学医院为之。
四、邀请单位资格:
邀请单位,须符合下列规定:
1. 参观访问:须与申请人之专业领域相关之机构、工会或团体。
2. 参加会议、演讲:须为主办会议或演讲活动之单位。
3. 研究:须为医学研究机构。
4. 临床医学:须为教学医院。
五、申请文件:
1. 旅行证申请书。
2. 保证书(来台采访、拍片及制作节目者免缴)。
3. 活动计划及行程表。
4. 邀请函复印件。
5.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。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,并附最近一年会务(含预算、决算报告)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。
6.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。
7. 团体名册。
8. 来台从事研究者,邀请单位应另附研究计划及理由说明书。
9. 来台临床教学者,邀请单位应另附业务需求及理由说明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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