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|
|
社会福利专业人士 |
一、专业人士种类;社会福利专业人士
二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:
在大陆地区或由大陆地区前往第三地区省(市)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民间团体,从事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教学、学术研究或从事实务工作具有杰出贡献者。
三、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之专业活动:
社会福利活动,系指有关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研讨、座谈、之学术研究、 参观访问、会议及其它相关活动。
四、邀请单位资格:
社会福利领域之台湾地区大专院校、研究机构或省(市)级以上核准立案满一年之民间团体。
五、申请文件:
1. 旅行证申请书。
2. 保证书。
3. 活动计划及行程表。
4. 邀请函复印件。
5.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。但人民团体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,并附最近一年会务(含预算、决算报告)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。
6. 学经验与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。
7. 团体名册。
8. 来台从事研究者,邀请单位应另附研究计划及理由说明书。 |
|
|
|